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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进口清关

近年来,危险品瞒报、错报、漏报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数不胜数,海关对于危险品的监管也是越来越严。实际上危险品有 危险化学品 和 危险货物 之分,在向海关申报时,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人混淆,它们之间既相似又有区别,涵盖范围既重叠又有不同。

一、概念

1.危险化学品  目录2015年版本所定义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规定,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区别: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且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因此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

二、判定依据及分类

危险化学品: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判定标准,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原则,将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9项。

危险货物:确认原则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基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分类原则,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

区别: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中,许多危害健康和环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细胞致突变型)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采纳,因此部分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例如硼酸。

三、危险品的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中的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并且准备以下资料快速通关:

(1)国外资料:成分表、MSDS及中文版(安全数据单)、中文危险公式标签、箱单发票、UN包装标记等。

(2)国内资料:营业执照、进出口资质文件、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符合性声明等。

进口流程及时间预估:

国外发货(货物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国际运输——货物到港(到港前海事危申报)——申报口岸海关(企业缴税-海关查验-放行,预计3个工作日)——送货到仓库——属地海关下场检验——销售/使用


特别提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须依法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其中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产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